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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必須並必然要求法治化。而法治化必須並必然要求問責制。過去我們一些地方和部門治理水平低下,導致許多重特大事故和衝突事件發生,重要原因之一即是我們沒有建立嚴格和有效的問責制
  □薑明安
  即將召開的四中全會將要探討依法治國的重大問題。法治是改善改進國家治理,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治國理政的實踐經驗一再證明,如果治理者忽視法治、背離法治,棄法治、逆法治而治,則必然導致國不寧、民不安,社會失序。
  法治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是緊密相聯的。不推進法治,不可能有治理現代化,不可能有治理能力的提升。要改進國家治理,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當下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
  ——進一步推進治理的公開透明。現代國家治理的公開透明,不僅是法治國家政體性質的要求,而且是現代國家的治理不斷適應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當今的風險社會,沒有公開透明,社會公眾不可能有效應對隨時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如各種自然災害、食品安全、環境污染事件以及恐怖襲擊等。沒有公開透明,民眾也不可能理解政府在常態條件下作出各種決策和執行行為的根據、理由,從而難以給予政府治理有效的合作,有時甚至還會造成矛盾對立,導致衝突事件的爆發,如近年有些地方發生的公眾聚集反對垃圾焚燒項目和PX項目的事件。
  現代法治要求,政府不僅對於重大決策行為應公開透明,對於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其行為的根據理由也應公開透明。《人民日報》8月3日第一版“今日談”《光說“不行”怎麼行》的作者講了他親歷的一件小事,對此即很有說服力:“前不久,到某地調研城市管理執法。這裡執法人員不多,但街區管理井然有序,城管小販相處和諧。‘執法困境’為什麼在這裡不存在?答曰:執法管理時,不是冷冰冰扔給群眾一句‘不行’,而是講清楚‘為什麼不行’,提供‘怎麼做才行’,群眾理解了,也就配合了,工作自然就順利了”。
  ——進一步推進治理的公眾參與。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特征是公眾參與和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傳統國家管理的特征則是治民而非民治,管理主體是單一的,其理念是政府萬能,其管理風格是政府“包打天下”。在這樣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即使為民眾辦好事,為民眾提供服務,民眾有時也不領情,可能不僅得不到民眾的贊譽,反而招致埋怨。
  比如,政府進行舊城區改造,拆遷棚戶區,應該認為是為民眾辦好事,但這一好事卻曾引發出民眾不少血與淚的悲劇。這種悲劇甚至現在還在某些地方上演。為什麼?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沒有發動和推進廣大公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廣泛參與。而另外也有些地方採取另一種方式做這件事:吸收舊城區、棚戶區的居民討論拆遷計劃和方案,參與拆遷計劃和方案的執行,效果就好得多,“釘子戶”大為減少,因強拆死人傷人的悲劇很少發生。例如,據媒體報道,安徽省合肥市自2006年以後改造舊城區,拆遷總面積達960萬平方米,拆遷總戶數45746戶,沒有發生一起強拆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其中就有這方面的經驗。
  ——進一步推進治理的人權保障。現代國家治理與傳統國家管理的另一重要區別是:現代國家治理以人為本,將保障人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而傳統國家管理的主要目標是追求效率和秩序。前幾年,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所謂跨越式發展,增加GDP,竟不惜侵犯人權。這是為現代法治所絕不相容的。現代法治要求,國家治理必須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基本底線。
  政府作出任何重大決策,推出任何重大項目,實施任何重大工程,都要首先精心組織調查和論證,確定這些決策、項目、工程將對公民權益產生何種影響。如果影響是負面的,可能損害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即使這些決策、項目、工程將增加GDP,提升政府政績,也必須堅決放棄。政府絕不能因公民對這些決策、項目、工程提出異議或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這些決策、項目、工程的損害後尋求救濟,而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要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提供剛性保護。
  ——進一步推進治理規範化和科學化。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意味著治理規範化和科學化。當下許多治理失靈,乃源於權力濫用:一些涉及巨大公共財政資金和廣大公民重要權益的決策往往由“一把手”拍腦袋決定。公眾質疑時,他們拍胸脯保證自己的決策英明正確。但最後結果往往與其意願相反,較大的財政投入不僅沒有帶來任何收益,反而造成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損失,此時他們則拍屁股走人,換一個地方再繼續做官。這種被人們稱為“三拍”式的決策管理模式至今仍在某些地方存在。據《中華時報》6月21日報道,雲南省紅河州河口縣三年前花費2.7億元人民幣興建的一個旅游商業項目,三年後面臨被拆除命運,拆遷費用比修建費用還多,高達3億元。
  因此,我們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專斷、恣意的決策管理模式,推進治理規範化和科學化。為此,國家應抓緊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決策程序條例,明確要求行政行為、行政決策非經正當法律程序(如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審議會,組織公開討論、辯論等),不得通過和實施。
  ——進一步推進治理問責制。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必須並必然要求法治化。而法治化必須並必然要求問責制。過去我們一些地方和部門治理水平不高,導致一些重特大事故和衝突事件發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們沒有建立嚴格和有效的問責制。
  例如,就在不久前(8月2日),江蘇省昆山市開發區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汽車輪轂拋光車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70人死亡,近200人受傷。事故的直接責任當然是廠家,但我們的監管機關對此難道就沒有責任嗎?就在今年4月16日,與昆山一江之隔的南通,剛剛發生過一起粉塵爆炸事故,其他地方亦曾發生過多起同樣的事故。
  《新京報》對此評論道:“粉塵爆炸慘劇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但是每次至多都是相關企業負責人被追究責任,公眾幾乎從未聽聞有地方監管官員同樣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恐怕是一些監管部門長期消極怠惰的原因所在。”
  可見,推進對政府和政府監管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治理問責制對於改進國家治理,防止因治理不作為、亂作為導致公民生命財產和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為此,全國各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作為問責的基本主體應該切實履行其質詢問責職責。
  筆者設想,如果今後自哪一天始,我們打開電視,能看到有一個頻道在轉播某一省或市或縣的人大常委會,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質詢問責治理不作為、亂作為的畫面,我們普通人對國家治理現代化、法治化無疑會多一份期待感、多一份信心。
  (原標題:推進法治,改善改進國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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