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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到了法院,法官也挺為難,只要分割婚內存款,這不多見。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這是否意味著吉海沒權力要求分割?不。
  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即允許共同共有人夫妻一方在特殊情況下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要保持夫妻之間的共有關係。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應堅持不能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須有“重大理由”,否則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同時,《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綜上,法院認為,本案中吉海對其母親有贍養義務,現其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所以吉海有權分割夫妻名下存款8萬元,他對其中的4萬元有使用權,可支配使用。據此,法院支持了吉海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標題:【對簿公堂】 法與情的衝突 “孝子”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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